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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动态┃永定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案件入选省厅典型案例评析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5-01-21

名 称:执法动态┃永定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案件入选省厅典型案例评析

近日,永定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路管理类案件入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典型案例评析,此次全省共5件案例入选。

熊某驾驶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3日3时,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湘G1**77的货运车辆行驶X287K10+472(唐家村)处时,经依法设置在此处的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自动称重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三轴柳特神力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质量 28400千克,超限3400千克。根据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认定标准,该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执法机关通过现场电子情报板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卸货、处理地点依法告知2023年9月4日,熊某主动到公路超限检测站非现场执法处罚中心接受处理。

  二、处理结果

202394日,永定区交通运输局对该违法线索进行立案。当日该案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当事人熊某现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请求尽快处理。永定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当事人熊某驾驶湘G1**77的货运车辆X287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公路管理篇序号14较重违法程度处罚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九百元。

  三、案件

  (一)案情分析

本案通过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发现线索,采取非现场取证、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经查,2023年9月3日3 时,熊驾驶湘G1**77货运车辆行驶X287K10+472(唐家村)处时,经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自动称重检测,结果显示:车货总质量28400千克,超限3400千克,超限率为13.6%2023年9月4日,经进一步调查,该车当时装载的货物是石子,从杆子坪运往大坪,本趟运输未取得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熊某是 G1**77货运车辆的车主也是驾驶员,该车是二手车,正在办理过户手续。本案的证据除了不停车超限动态自动称重检测设备采集的检测单、抓拍的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还有车主的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程序上采取非现场检测点电子屏及时提醒告知、行政处罚事前告知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二)法律适用

根据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当事人驾驶车辆为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28400千克,超限 3400千克,超限率为13.6%,且无法提供《超限运输证》,为违法超限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九百元,法律适用正确。

(三)本案亮点

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危及公路桥梁及交通安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对过往车辆实现全天候自动检测,进行非现场取证,大大提高了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监管力度。但在一般情况下,这种非现场单一取证方式无法做到事实清楚。首先,根据车牌等信息认定的运输车辆所有人,并不一定就是违法超限运输的当事人,也无法确认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实际获利方,还存在二手车未办理过户、套牌的现象,车牌识别时也可能出现差错。其次,不停车检测不能查明载运货物及超限运输许可、处理情况等,超限运输载运的货物,有可能是可解体物品,也可能是不可解体物品。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有可能已经取得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也有可能已经被执法机关处理。再次,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数据依法应当经调查确认属实,实际中还存在着不同检测点检测数据不一致,往往需人工复核确认等情况。

本案在调查取证、事前告知等环节做得较为规范,对于通过不停车检测取得的违法线索,除了调取非现场证据并调查确认外,还进一步调查,如对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车的车主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确认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核实相关证件并告知违法事实证据和相关申辩权利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程序正当合法。通过非现场与现场执法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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